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雅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明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良,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贾首波,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雅安铭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贾川江。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雅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四川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雅安铭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雅安铭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雅安铭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羌江南路支行有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雅安铭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羌江南路支行帐号的账户,以5000万元为限额。
二、冻结期限1年,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7日止。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