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四川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2民初843号
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尉连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1元,减半收取计1270.5元,由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