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终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尔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钜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588382125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海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558976192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华尔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四川华尔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签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于3月26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四川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签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于2021年1月27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二上诉人签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华尔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龙 伟
书 记 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