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尔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802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尔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钜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华尔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华尔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4746.27元(工程款456548.88元、利息14301.39元、诉讼费7148.00元、执行费674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