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438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琅,四川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2022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