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438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琅,四川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2022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