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怡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烁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263号
申请人:四川怡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平镇永红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20889437X。
法定代表人:黄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华,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敏,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烁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柳林村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4BEP84N。
法定代表人:唐丽。
申请人四川怡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4838157.32元的限额内对四川烁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510100304990022000××××)为申请人四川怡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怡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烁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838157.3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怡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祥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石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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