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气象局、四川怡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17号
申请人:广汉市气象局,住所地广汉市漳州路北段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5004511838626。
法定代表人:邓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庆,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怡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新平镇永红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20889437X。
法定代表人:黄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气象局与被告四川怡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汉市气象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怡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自有的川F4××××汽车一辆(非运营)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气象局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怡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广汉市气象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全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肖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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