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921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地址,阜蒙县。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阜蒙县。
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蒙古族自治县华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新蒙古族自治县华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等财产;申请人表示只要金钱,不要其他财产。鉴于此种情况,该案无法进行下一步处理。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本方式结案。
本案被执行人新蒙古族自治县华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