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921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阜蒙县前进路5号。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地址阜蒙县福兴地镇福兴地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辽0921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921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雪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