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蒙县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杨艳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蒙县福兴地镇福兴地村。
法定代表人李梓宵,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辽0921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宏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