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7执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汇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昌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蒋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绵阳市高新区汇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后该案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汇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但被执行人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省南部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的6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龚术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