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汇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张家营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郑昌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351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6548-5。
法定代表人:蒋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绵阳市高新区汇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本院以(2014)绵执字第175号案件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3日恢复执行、2019年4月25日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汇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已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书面申请恢复并将本案指定由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工作统一开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由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刘立冬
审 判 员 高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涵彬
书 记 员 钟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