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执恢138号
关于绵阳市高新区汇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绵阳市高新区汇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工程款1801521.63元及利息,退还定金及保证金3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以(2014)绵执字第175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3日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汇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向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营业场所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四川省南部县,本院还委托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住所地调查及不动产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汇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汪 炜
审 判 员 吕茂昕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