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蒋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边县红格镇昔格达村村民委员会,住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杨佐元,该村村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盐边县红格镇昔格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保险、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的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说明相关执行情况并认可本院查询的结果,申请人又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讨论该案符合终本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祥有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秦盛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尤续杰
书 记 员 张清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