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弋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弋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2300号
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弋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弋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5元,减半收取4517.5元,由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