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弋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弋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彭山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四川弋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超,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弋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弋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为5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黄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