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林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7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43455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林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板桥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623652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明公司)与绵阳林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7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顺公司退还益明公司工程保证金3200万元及自2014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资金利息损失至款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林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益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顺公司名下有大额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根据被执行人林顺公司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顺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经将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益明公司,该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林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绵阳林顺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炜
审判员汤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聪
书记员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