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4执19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幸福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建华南路15号2层2175。
法定代表人:饶贵民。
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幸福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785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幸福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400000元,并支付利息192033元,给付诉讼费、保全费23096元。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幸福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幸福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1个,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幸福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依法予以冻结,但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我院无法对上述银行账户进一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保证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615129元,已执行0元,尚有1615129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幸福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幸福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饶贵民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幸福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京0114民初1785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