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2002执10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43455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18楼J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06514Q。
法定代表人:方相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申请人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20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5月25日,权利人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被执行人***还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迟延履行金2,000元、执行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持有的四川浩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88%股权冻结,暂无处置条件,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新财产线索,视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二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未收取。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持有的四川浩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88%股权被我院依法冻结后,暂无处置条件,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20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