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202行初19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顾详,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娟,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及第三人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