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盈和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盈和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盐边民初字第1427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4月5日出生,四川省盐边县人,农村居民,住盐边县新九乡。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盈和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盈和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盈和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