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489号

申请人: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新二村10幢3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辉。

被申请人: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文庙街。

法定代表人:刘家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西南电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万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