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2民初3063号 原告:***,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府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合计32088元(含税价格)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标准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32088元(含税价格)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作为实际施工人多次组织施工了由被告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二项:其一,2015年8月,“榆树林油田东16污水站改造工程(工艺及配套)”,工程地点在榆树林油田辖区内,合同金额暂定10万元(不含税),该工程于2015年11月15日竣工,工程结算为65837元(不含税),被告已付原告劳务费38015元,下欠27822元(不含税)。其二,2015年9月,“榆树林油田东16及东12区块注水系统站外增压改造工程(工艺)”,工程地点在榆树林油田辖区内,合同金额暂定5万元(不含税),该工程于2015年12月15日竣工,工程结算为18388元(不含税),被告已付原告劳务费14122元,下欠4266元(不含税)。以上二项工程款前期结算均按照含税价格支付,下欠工程款32088元(不含税)未付,协商未果,***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分包了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公司第十项目部)榆树林油田管道改造工程(工艺)(焊接及配套)部分工程后,由***组织施工,因此,***与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其与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纠纷案由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适用专属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本案应当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住所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内,因此本案移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行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