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民终7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路106号新亚大厦916-918室。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民市前当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民市前当堡镇前当堡村。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上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民市前当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22)辽0181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镇政府对国网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诉讼费由镇政府承担。理由:一、国网公司系工程发包人,并非实际施工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大庆公司自认施工行为与道路损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大庆公司作为工程实际施工方,应对工程施工导致的道路部分损坏独立承担赔偿责任。三、道路损毁的原因、损毁的面积、损毁的程度与施工之间的关联度,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损失数额也没有确定。四、镇政府不是案涉道路所有权人,不具有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判决认定镇政府为本案适格原告,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镇政府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大庆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我公司提交的上诉状。 大庆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大庆公司不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由镇政府、国网公司承担。理由:一、道路损毁的原因、损毁的面积、损毁的程度与施工之间的关联度,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损失数额也没有确定。二、国网公司是工程的建设方,无论是工程的施工进度还是外协征地的赔偿,均需要业主进行确认。 镇政府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国网公司辩称:一、同意大庆公司第一项上诉理由。二、案涉大路毁损是多种因素造成,大庆公司的施工行为仅是道路毁损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原因。三、国网公司发包工程合法,没有施工行为,不存在过错,对道路损毁不应承担责任。 镇政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国网公司、大庆公司赔偿镇政府损失38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国网公司、大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4日,国网公司(曾用名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与大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网公司将“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第四标段)”工程发包给大庆公司。案涉工程于2019年末开始施工。施工期间,由于施工车辆在案涉道路上碾压及拖拽管线,对道路造成损毁。2020年8月,镇政府与国网公司、大庆公司就中俄管道工程施工造成道路损毁及修复问题召开协调会。2021年4月,镇政府与大庆公司再次就上述问题召开协调会。后,镇政府于2021年4月委托沈阳市金大路市政设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制作《中俄管线项目前当堡镇压损道***工程》报告,2021年6月5日,新民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对上述维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量清单审核报告。而后,镇政府对维修工程开展招标。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镇政府、国网公司、大庆公司各方主张、举证质证、辩论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镇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案涉道路损毁与中俄管线项目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程度,案涉损毁道路损失赔偿金额,及国网公司、大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镇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前当堡镇人民政府为案涉损毁村道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同时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中俄管线项目前当堡镇压损道***工程报告》、《中俄管线项目前当堡镇压损道***工程量册审核报告》、《中俄管线项目前当堡镇压损道***工程招投标中标通知书》等证据,表明在案涉道路被损毁后,一直由镇政府与国网公司、大庆公司进行赔偿的交涉协商;在中俄管线项目施工结束后,镇政府作为采购人对案涉压损道***进行项目招标工作。因此前当堡镇政府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原告。 关于案涉道路损毁与中俄管线项目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首先,镇政府主张于2020年8月、2021年4月召开以中俄管线项目施工造成案涉道路压损及修复为主题的协商会议。国网公司认可曾参加一次协商会议,大庆公司认可两次会议均参加。国网公司、大庆公司均自述参会时曾讨论中俄管线项目施工导致案涉道路压损及赔偿等会议纪要记载的事项。且大庆公司在庭审及答辩状中自述“案涉道路损毁不全部因中俄管线项目施工造成”。因此可以确认中俄管线项目施工期间,因施工造成案涉道路被损毁,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案涉损毁道路损失赔偿金额问题。首先对于案涉道路损毁的数量,大庆公司在本案举证阶段,及2022年6月14日庭审举证时,自述镇政府主张的16条损毁道路包含在天然气管道工程线路4标段进场说明文件中,属于中俄管线项目施工必经道路。结合大庆公司于2022年6月4日庭审答辩状中自述“对原告陈述的道路被破坏20条,面积约7.6**的说法不认可……我方与政府确认的清点表中只有16条道”,认定大庆公司曾到现场与镇政府共同清点确认案涉16条损毁道路。因此一审法院对该16条道路被中俄管线项目施工所损毁的事实予以确认。镇政府主张20条损毁道路中余下4条道路被施工损毁的事实,因举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道路具体损毁面积,镇政府自行委托沈阳市金大路市政设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中俄管线项目前当堡镇压损道***工程报告》,对上述16条损毁道***面积进行了勘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国网公司、大庆公司虽对镇政府主张损毁道路面积为7.6万㎡不认可,但均不申请鉴定。因此本案采信《中俄管线项目前当堡镇压损道***工程报告》中勘测的案涉16条损毁道***面积。但该勘测面积大于7.6万㎡,而镇政府主张损毁道路面积为7.6万㎡,故本案按照7.6万㎡计算赔偿损毁道路面积。 对于赔偿标准,辽交财审发【2017】564号文件即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普通干线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赔偿费管理”。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公路的公路路产赔偿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附件中规定砂石路面路产赔偿费收费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50元。本案案涉压损道路属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且路面为砂石路面,在地域、道路性质、路面类型上均符合该文件的参照条件,因此参照该文件规定确定本案赔偿标准,即每平方米赔偿金额为50元。 关于国网公司、大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因中俄管线项目施工导致案涉道路损毁。国网公司为项目建设方,大庆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因此国网公司、大庆公司对镇政府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国网公司、大庆公司内部签订合同中关于赔偿事项相关约定产生的责任分配问题,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80万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00元,由被告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且均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大庆公司自认其在案涉道路上拖拽直径达1.24米、长度为15公里、重达几十吨的管线,造成了案涉道路的损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造成案涉道路损毁发生于民法典事实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案涉道路系因大庆公司施工造成损毁,国网公司并未实施造成道路损毁的行为,本案当事人亦未提交证明大庆公司损毁道路系因国网公司指示而为的证据,故国网公司不应就案涉道路损毁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大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正确,判令国网公司与大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国网公司提出的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大庆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没有查清道路损毁的原因、损毁的程度与施工之间的关联度的上诉理由,因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大庆公司损毁道路的事实,且大庆公司并未就此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故该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镇政府自行委托沈阳市金大路市政设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中俄管线项目前当堡镇压损道***工程报告》,确定损毁道路面积为7.6万㎡,国网公司、大庆公司虽均就损毁面积提出了异议,但两公司均未提出鉴定的申请,亦未提交足以反驳该工程报告的证据,故一审法院采信该报告,并根据辽交财审发【2017】56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确定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之处,国网公司、大庆公司提出的“损毁的面积,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损失数额也没有确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据此可见,镇政府对案涉道路具有建设管理职责,结合国网公司、大庆公司均参加了镇政府组织的关于案涉道路损毁及修复问题协调会,故镇政府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国网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如一审法院所述,国网公司、大庆公司之间是否约定了案涉赔偿由哪方承担,并非大庆公司就本案免责的法定事由,大庆公司如认为,按照其与国网公司的约定,本案赔偿款应由国网公司承担,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国网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大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22)辽0181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22)辽0181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新民市前当堡镇人民政府38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新民市前当堡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00元,由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预交的37200元,由新民市前当堡镇人民政府负担;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钵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