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2722执保4号
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并对被申请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00,000.00元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1,400,000.00元。至此本案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