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8111民初160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申请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让胡路支行账号2300********_1存款4354130.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庆让胡路支行账号2300********_1存款4354130.8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