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10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
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