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10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 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