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某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27民终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黑龙江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某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23)黑276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4年4月9日黑龙江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和黑龙江省某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黑龙江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