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执异1008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秦洪涛,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刚,辽宁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辉,男,1982年6月出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营房办主任。
被申请人: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柳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晖,女,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温国强,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申请人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合同纠纷一案,沈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沈仲裁字第18113号裁决书,因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不履行,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辽01执1895号。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以沈阳仲裁委员会[2018]沈仲裁字第18113号裁决书未按法律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及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的住所固定,门卫士兵二十四小时执勤,送达时门卫士兵可电话联系到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且工作时间内该部均有值班人员在岗,不存在仲裁裁决书中所述留置送达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以便申请人进行答辩、准备证据、参加仲裁庭审。然而直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执1895号执行通知书送达时才知晓仲裁事实。二、被申请人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案涉工程在质保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申请人多次联系被申请人,在得不到同意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自行寻找其他施工队伍对该工程进行维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却隐瞒该事实,导致裁决结果错误。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沈阳仲裁委员会[2018]沈仲裁字第18113号裁决书。
经审查查明,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合同纠纷一案,经沈阳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沈仲裁字第18113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44,946元(其中工程款6,393元,质量保证金338,553元);二、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44,946元的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仲裁费用16,62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款项,如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查明,根据(2018)沈仲字第18113号仲裁案件卷宗记载,沈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30日10时赴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进行实地送达,送达内容包括仲裁案件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因当事人拒签,故沈阳仲裁委员会送达人王忱、王天宇采取留置方式进行了送达,同时附留置送达现场照片两张。沈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30日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9号通过号码为1058019913627的EMS专递方式邮寄了仲裁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根据EMS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于2018年8月31日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为单位收发章,主楼137室。案件裁决后,沈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4日通过号码为1076231930630的EMS专递方式邮寄了(2018)沈仲字第18113号仲裁裁决书。根据EMS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于2018年12月5日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为收发室。
本院认为,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关于申请人主张沈阳仲裁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向其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本案中,沈阳仲裁委员会王忱、王天宇于2018年7月30日赴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进行直接送达,因当事人拒签,故采取留置方式进行了送达,送达内容包括仲裁案件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后沈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30日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9号通过号码为1058019913627的EMS专递方式邮寄了仲裁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该邮件于2018年8月31日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为单位收发章,主楼137室。案件裁决后,沈阳仲裁委员会又于2018年12月4日通过号码为1076231930630的EMS专递方式邮寄了(2018)沈仲字第18113号仲裁裁决书,该邮件于2018年12月5日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为收发室。因此,沈阳仲裁委员会已按法律规定向申请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因在本案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已陈述有关案涉工程质量维修证据系申请人持有而未在被申请人处,故本院不能据此认定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据此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不予执行沈阳仲裁委员会(2018)沈仲裁字第18113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卓琦
审 判 员  钟 洁
代理审判员  陈 倩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高聪
书记员李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