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4731号
原告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柳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旭、李慧超,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
原告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9元,由原告沈阳匹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珊
书记员程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