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与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923民初895号
原告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8元,减半收取4584元,由原告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长  赵光华 审判员  邱文彬 审判员  杨龙华
书记员  陈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