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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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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3执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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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开善路213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6035X0。
法定代理人:肖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拓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5幢1-13层跃下-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5662129N。
法定代理人:陈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拓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9民终43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重庆拓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开具2946172.3元符合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受理费20522元,由申请执行人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被执行人重庆拓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22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传唤其于2021年8月23日10时00分到本院接受执行约谈,但被执行人经传唤未到本院,也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两江新区税务局发函征询本案判决开具税票的相关情况?该局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回函,重庆拓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于2021年5月28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相关规定,不能开具税票。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拓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现处于非正常的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两江新区税务局的回函目前不具备开税票的条件。成为非正常户的因素较多,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川0923执1070号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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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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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成代龙
审判员 李 易
审判员 袁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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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