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2030-1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四***装饰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遂宁市开善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旭岳实业有限公司,住四,住四川省射洪市沱牌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住四,住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郪江新城滨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射**联商贸有限公司,住四,住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沱牌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实业有限公司,住四,住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容大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开善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装饰有限公司、四川省旭岳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射**联商贸有限公司、四***实业有限公司、容大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21)**蜀证执字第86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544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以及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7日、12月2日、12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房屋,发现被执行人有抵押房产数处,现已被我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上述抵押房产涉及范围较广,金额较大,我院正在调查审核中,待调查结果出来后,本院再予以执行。
4、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5、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扬
审判员 宋 欣
审判员 何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