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

四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396号 原告: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善路293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6035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经纬,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路1号1栋6楼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2538791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四***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