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396号
原告: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善路293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6035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经纬,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路1号1栋6楼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2538791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四***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