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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1592号 原告:四川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东大街良友小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3778022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璠,四川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开善路213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6035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四***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送达(2021)川0923民初1592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程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