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1592号
原告:四川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东大街良友小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3778022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璠,四川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开善路213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6035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四***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送达(2021)川0923民初1592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程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