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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执1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302993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开善路213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6035X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923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四***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35000元;案件受理费1212.5元,由被执行人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了如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四***装饰有限公司无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税务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四***装饰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690.81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支付为案件执行费。**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四***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川J9××××奥迪牌机动车一辆(已办理转移登记),号牌为川J1××××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一辆(已办理转移登记),号牌为川JB××××奥迪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于2021年8月4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3、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235000元、执行费734.19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易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