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船山执字第4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住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无存款;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无房产;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彦
审判员苟琼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