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飞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腾飞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申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辽***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庞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卓,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A区327室。
法定代表人:崔凤雷,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辽***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杰
审判员 王 欢
审判员 周燕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梦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