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81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辽宁腾飞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南路1755号1幢A区327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辽宁腾飞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028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辽宁腾飞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不属于我院管辖为由,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辽宁腾飞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辽宁腾飞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