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3民初863号
原告:冕宁县川佳商品混凝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冕宁县泸沽镇西北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2H1QK4D。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1号5-幢1楼五号。
法定代表人:任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511020.
被告:**,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冕宁县川佳商品混凝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冕宁县川佳商品混凝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冕宁县川佳商品混凝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原告冕宁县川佳商品混凝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