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与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恢3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
负责人肖启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
负责人柳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7年9月28日出生。
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与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01民初3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01民初3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