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终1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忠友,男,1958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1号5-1幢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511020。
法定代表人:任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2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后,本院准许其缓交至判决前缴清。***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的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中宜
审  判  员   陈明生
审  判  员   刘文玉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翟维玲
书  记  员   钱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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