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宁南县建宇建材租赁站、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3427执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南县建宇建材租赁站,地址:四川省宁南县白鹤滩镇白鹤滩街150号。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1号5-1幢1楼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南县建宇建材租赁站与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勇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4×××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278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