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与某某、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2执异25号
异议人: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郝井双,男。
被执行人: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郝井双与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结终结。
异议人称,本案执行依据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是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申请执行人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是借贷关系,应追加**及大庆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鉴定程序违法、伪造证据等。二是异议人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也不应该是被执行人。异议人已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申请执行人编造虚假证据通过虚假诉讼骗取异议人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综上,请求法院将扣划的异议人银行账户存款扣留在法院账户内,停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6)黑060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146042.26元及利息(利息以3146042.26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2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31969元,鉴定费44000元由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异议人不服本判决,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黑06民终1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大东支行存款140万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沈阳东北大马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60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的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有权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用以偿还所欠债务。异议人所属均为对本案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法律事实有异议,缺乏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