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4民初7782号
原告:**。
被告: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辉、李岗。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