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友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霖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友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3442号
原告:成都霖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48号23栋2层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友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站西路17号2-6幢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霖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友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霖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霖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友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成都霖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力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