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友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2民初5402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友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与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川友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姚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