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友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代兵与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2民初541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二段六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友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站西路17号2-6幢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代兵与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姚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代兵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兵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