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5民初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龙,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蓝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05828X。
法定代表人:邹杰。
被告:纳雍县扶贫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和瑞庭小区**楼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E24DB5U。
法定代表人:杨慧明。
第三人: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上马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416197U。
法定代表人:梁俊。
第三人:岳某首,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纳雍扶贫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某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星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黄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