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3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蓝天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05828X。
法定代表人:邹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滕利山,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上马社区1栋2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4161971U。
法定代表人:梁俊,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禹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三江电子信息工业园3号门左边二楼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3094595811。
法定代表人:何永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纳雍扶贫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和瑞庭小区1号楼商业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E24DB5U。
法定代表人:姚东,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杨益崇业,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绵阳禹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纳雍扶贫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益崇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688.00元,由上诉人**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曾 建
审判员 黄塑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睿